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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对涉农上市公司有利有弊

发布时间:2021-01-25 16:04:30 阅读: 来源:蜗轮厂家

一号文件对涉农上市公司有利有弊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明确的部署,其中农业现代化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如果农业不稳、不活,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最终达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称“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等。这正是稳定农业根基、增强农业活力的具体部署。  实际上在过去十年间,农业现代化无论是运行机制还是主体创新方面,还是资金扶持方面,都做了很多的尝试。在十八大开启的新的历史阶段,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长远战略,在大的政策框架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关键是要保证农业用地继续用于农业,不能因为搞农业现代化,导致农用土地非粮化、非农化。在增强农业生产经营活力的同时,要保障农业用地安全,要建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长期保障机制。  加快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过去30多年来,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流通秩序改善、效率提高,为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可以说,土地承包制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到今天这个阶段,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加快产业升级,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从各国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看,农业生产脱离农户这个基础是不可能的。但另一方面,伴随整个国民经济进一步提升质量,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也势在必行。为此,必须要在组织创新方面加大力度,今年的一号文件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一是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二是对“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再次明确。事实上,这三个方面都已经有一些试点经验。  笔者认为,要注意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良性对接。其中重要的是保护好农民的利益,避免现代化进程中伤害农民这一重要社会群体。应该说,在过去一个时期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处于劣势,一些工商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往往一次性支付租金,导致农民失去土地,也没有新的就业途径,造成很多社会问题。下一步,一方面要推进城镇化进程,让部分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到城市就业;另一方面,要确保农业耕地的底线不动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要加以保证,要引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型的农业就业机制、新型的组织方式之下,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制度,就是针对“农地农业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自给”这一战略要求的。要坚决防止企业变相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对于之前有企业违反这一要求的,笔者认为,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稽查和处理。新进入的租赁农民土地的工商企业,其资质和经营背景要与农业相关。我们创新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制度,关键还是把农业用地用得更好,产生更好的效益,而不希望它转移成非农业用地。至于说城镇化进程当中,部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这是另外一个范畴,不在一号文件范畴之内。  一号文件对于农业类上市公司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利好。毕竟,农业类上市公司拥有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目前,国家认定的大型农业企业有1253家,国家计划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培育10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在这个进程当中,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并购、控股壮大规模,获得更好的经营绩效,也能够相应地为股市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回报。另一方面,一号文件强调土地流转要更加有序和规范,或者说加强一些必要的限制,工商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今后租赁农业用地,主渠道将是与农业合作社对接。已经获得土地流转的上市公司可能也面临按新的政策规定加以规范。按照文件精神,将会减少甚至是禁止一次性支付土地租赁资金的方式,要让农民土地所有者每年都能够获得收益。这也是上市公司要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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